畜牧林业
当前您正在网站首页——首页 > 畜牧林业 > 正文

秋季森林防火知识

更新时间:2018-09-28 18:38:51 点击次数:963次 来源:第二管理区 作者:丁秋悦

秋季森林防火知识

一、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森林火灾绝大部分是人为引起的,管住火先管住人。加强对人为火源的管理,是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最有效的办法。

树立“森林防火”意识,进入林区从事生产性活动和生活性活动要时刻不忘森林防火。特别是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扑救森林火灾,应该掌握基本的扑火技能和安全避火知识。扑救森林火灾时特别要注意,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老人和儿童参加。

二、发生森林火灾时的逃生自救

(一)退入安全区。要观察火场变化,出现飞火和气旋时,组织扑火人员进入植被少、火焰低的地区。

(二)按规范点火自救。要统一指挥,选择在比较平坦的地方,一边打两侧的火,一边跟着火头方向前进。

(三)按规范俯卧避险。发生危险时,应就近选择植被少的地方卧倒,脚朝火冲来的方向,扒开浮土直至露出湿土,把脸放进小坑里面,用衣服包住头,双手放在身体正面。

(四)按规范迎风突围。当风向突变,火掉头时,救火者自己要当机立断,选择草较小、较少的地方,用衣服包住头,憋住一口气,迎火猛冲突围。人在7.5秒内应当可以突围。千万不能与火赛跑,只能对着火冲。

三、刑事责任

(一)放火罪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二)失火罪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野外用火十不准、六不烧

(一)十不准

1、不准烧田基草;

2、不准烧灰积肥;

3、不准烧山赶野兽、烧黄蜂、蛇鼠、持火把照石蛤等;

4、不准烧火取暖、烧烤食物;

5、不准夜间持火把照明走路;

6、不准燃放炮竹、烟花、放孔明灯;

7、不准使用火铳枪械狩猎;

8、不准乱丢烟头火种;

9、不准神坛祖庙上坟烧香烛、纸钱;

10、不准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二)六不烧

1、未经批准不烧;

2、未有开设10米宽以上的防火线不烧;

3、未有组织好足够的人力看守火场不烧;

4、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

5、没有用火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员在场不烧;

6、3级以上天气不烧。

第二管理区 (编辑:admin)
精彩推荐
走进胜利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三江管理局胜利农场

网站维护单位:龙采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