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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分局提醒广大居民群众自书遗嘱的有效性

更新时间:2017-03-15 16:17:09 点击次数:1057次 来源:司法分局 作者:刘虹利

随着我场普法宣传的不断深入,更多的居民群众认识到遗嘱的重要性。很多人都知道遗嘱继承的效力上大于法定继承,前提是遗嘱真实有效。而在生活中,很多矛盾纠纷案件中,遗嘱存在真实但无效的情况。所以建立有效的自书遗嘱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避免家庭矛盾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2款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形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司法分局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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