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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政务公开低保申请资格条件

更新时间:2019-04-16 14:51:03 点击次数:1109次 来源: 作者:连鑫鑫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20个月城乡低保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和中型以上农机具;
  (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城镇居民申请家庭成员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
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房;
  (六)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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