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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农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更新时间:2015-11-11 13:47:01 点击次数:1302次 来源:胜利农场 作者:任玉福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和鼓励域内外投资者到胜利农场投资兴业,调动招商引资中介人的积极性,促进农场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建三江管理局招商引资有关政策,结合胜利农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原则

(一)本着“三个有利于”原则招商。(即所招的项目有利于安置社会就业、有利于拉动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实现双增)

(二)围绕建设国家安全食品生产基地,做好粮食(重点是玉米、大豆及稻米副产品)综合加工、精深加工等项目招商。

(三)围绕特色经济如林下经济、畜牧养殖等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招商。

(四)围绕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群众生活水平的项目招商。

(五)围绕培植税源,增强农场发展后劲项目招商。

(六)围绕不污染、不破坏环境、实现生态保持良好可持续发展项目招商。

二、 享受政策企业需要的条件

(一)加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二)加工企业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三)加工企业必须落户在农场工业园区内或指定地点,特殊情况须经农场同意后方可。

(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物流、仓储、房地产、商业、旅游、洗浴、餐饮、电信、金融、保险),其中物流、仓储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必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三、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按照建三江管局政策执行)

1、加工项目、现代服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缴库额省财政返给建三江管委会部分的30%补贴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缴库额省财政返给建三江管委会部分的50%补贴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对企业的税收补贴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2、对建三江管理局域外的加工企业、现代服务业,在胜利农场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在当地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当年缴纳税收省财政返给建三江管委会部分的50%予以补贴。

3、境外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其余享受的优惠政策均按本方案执行。

(二)土地政策

进入建三江管理局胜利农场投资的企业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选择土地出让和租赁两种供地方式,供地价格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收费政策

1、新上项目涉及管理局行政性收费全免。

2、新上项目涉及上级单位规定的行政性收费,由农场积极协调,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

3、新上项目涉及中介机构收取的经营性服务费用,上报管理局积极协调,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 投资服务

(一)新上项目的行政审批,由农场商务科领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并在建三江管理局内注册的外来投资项目,在项目申报及审批过程中,计划、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工商、税务、工业等相关部门优先全力支持,并积极为其争取上级相关政策。

(二)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路等公共设施由农场负责外网建设,企业免费接入;厂区平整所需砂石料由农场解决。

(三)强化客商保护力度,对客商及企业发放《投资商证》。

(四)农场所收粮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供给新引进粮食加工企业。

五、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

1、直接引进企业者或直接落户的企业。

2、直接引进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者或直接设立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的企业。

3、鼓励农场干部职工或有招商引资能力者参与并享受奖励政策。

(二)奖励标准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加工项目和现代服务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7000万元以下的加工项目和现代服务项目,一次性奖励15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7000万元以上(含7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加工项目和现代服务项目,一次性奖励2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加工项目和现代服务项目,一次性奖励标准实行 “一事一议”。奖励资金一次兑现,项目竣工投产开始纳税时兑现奖励总额。

2、以上奖励数额为胜利农场奖励标准。对符合建三江管理局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的招商引资企业,将相关招商引资材料报农场商务科,经建三江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再按建三江管理局招商引资项目标准领取奖励数额。

3、以上奖励资金为税后数额。

(三)奖励资金来源

符合以上标准的招商引资企业奖励资金由胜利农场支付;符合建三江管理局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的奖励资金由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委会支付。

六、 附则

(一)胜利农场商务科负责享受补贴政策企业的受理工作。符合补贴条件的拟受补贴企业,要携带投资者身份证、协议、固定资产证明、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等材料到商务科进行申报。补贴工作由农场商务科牵头,计划、财务、工业、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据本办法规定,联合对项目的资金投入、工程建设等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形成认定材料,填写补贴审批表,报农场审核批准,予以奖励。

(二)对直接引进企业和企业总部者或直接落户企业或企业总部奖励工作由胜利农场商务科牵头,工业、建设、财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据本办法规定,联合对项目的资金投入、工程建设等情况进行实地勘查审验。固定资产投入总额以企业固定资产账目和联合审查组共同审定为准,并形成认定材料,填写受奖审批表,报管理局批准兑现奖励。

  (三)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骗取补贴和奖金者,一经查实,追回补贴和奖金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部门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由胜利农场商务科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4611日开始执行至2016513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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