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使用指南
更新时间:2014-11-11 10:43:06 点击次数:1381次 来源: 作者:陈刚
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只限于在本统筹区定点医院和定点门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就医时,持医保卡到定点医院和定点门诊进行治疗。慢性病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内按90%的比例报销,每个病种本年度内在统筹基金支付设定最高支付限额,年度内支出不足限额的,结余部分不可结转下年使用。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和定点门诊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承担个人应自负的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和定点门诊与社保局结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与本人确认的慢性病相符,否则社保局不予结算。
慢性病人员要按照医嘱用药,不允许点名做检查和点名用药;经治医师应根据其病情合理检查、治疗、开药。针对同种疾病用药(包括中成药、西药及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不超过2种;每次开药量不得超过2个月,超出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次开药用完后方可再次开药,否则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