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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禁烧公告

更新时间:2023-03-06 08:13:06 点击次数:212次 来源: 作者:吴健刚

秸秆禁烧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做好我场秸秆禁烧工作公告如下:

  1. 本公告所称秸秆,是指对玉米、水稻、各种豆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植物、秸秆离田残余物。

  2. 禁烧时间及范围。202311日至20231231日,无窗口期,全场范围“全域、全时段、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3. 落实主体责任。各管理区负责本区域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加强巡查力度和宣传力度,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禁烧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到地块。

  4. 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对焚烧秸秆当事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拒绝、阻碍秸秆禁烧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 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0454-5780164

    本公告自发布起实行。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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