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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农场《场规民约》

更新时间:2015-07-20 07:55:20 点击次数:1253次 来源: 作者:admin

胜利农场《场规民约》

(修 改 讨 论 稿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胜利农场城镇管理,提高文明程度,改善农场人居环境,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垦区条例》及农垦总局和管局相关规定,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场规民约》。

第二条  农场社会行政管理委员会行使场直地区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能,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归口负责、专业化分工、精细化管理、优质化服务、社会化保障、规范化推进与居民自治结合”的原则,相互配合,相互协调,行使城镇管理职能。

第三条  农场社区管理服务站负责农场城镇市政、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场规民约》。

第四条  农场社区管理服务站按照建三江管局城镇管理规定和胜利农场物业、环卫、园林工作质量管理标准,对农场的城镇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城管执法大队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对违反《场规民约》规定的行为人追究其责任和处罚。

第五条  农场精神文明办公室、社区管理服务站和居民委员会负责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场直地区所有的居民及外来人员,有义务、有责任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居民自治工作,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七条  本《场规民约》适用于农场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责任制度

第八条  场直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度,具体划分如下

(一)农场城镇建设规划总体设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办公室负责。

(二)农场场直地区市政、市容、市貌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城管执法大队负责,行使街道交通秩序、街面店铺经营秩序、工程建筑秩序、环境卫生秩序、居民文明行为规范的管理职能。

(三)违反《场规民约》的单位和个人,经城管执法大队说服教育,并且对行政处罚不服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城管大队移交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场直地区按照整洁、美观、靓丽的标准打造最佳城镇环境。

主干公路、休闲广场、公园及街道、巷道的环境卫生由环卫大队负责管理。

园林绿化设计主要由农场绿化办公室负责,园林大队负责场直地区绿地、花卉、绿篱、花灌木、绿化树的种植、栽植和日常养护。

给排水管道施工、维修和楼群保洁由物业大队负责管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含驻场单位)自用自管的房屋、场地、办公室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居民住户室内和院内的卫生由居民委负责管理,工商业户及平房区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即包环境卫生清扫、包绿化美化管护、包公共设施完好使用、包正常生活秩序的运行。

第九条  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相关责任的,按照约定确定连带责任人。

第三章    居民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爱垦区、爱三江、爱农场。

第十一条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做守法文明公民。

第十二条  自觉参加文明健康的文娱活动,不传播淫秽书籍、录像等,不参与赌博、吸毒。

第十三条  养成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和称呼的习惯,接人待物要热情诚恳,得体大方,禁止讲粗话脏话。

第十四条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不制造污染、噪音扰民。

第十五条  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第十六条  倡导家庭美德,赡养老人,抚育儿女;不虐待老人,不溺爱孩子,做到男女平等,夫妻和睦,邻里团结,勤俭持家。

第十七条  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不大操大办。

第十八条  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大声喧哗,干扰他人;自觉遵守交通秩序,不横穿街道,右侧通行。

第十九条  自觉加强对科学、法律、文化、卫生等知识的学习,以丰富和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伸张正义,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电视媒体及LED大屏幕曝光。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居民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属于道德范畴的,以教育劝导为主,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或交由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现下列行为:

(一)      店铺店外经营、占道行为;

(二)      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行为;

(三)      沿路沿街乱堆乱弃物品行为;

(四)      楼房、平房等建筑物乱搭乱建行为;

(五)      建设施工乱挖乱掘行为;

(六)      绿地乱践乱踏行为;

(七)      树木乱攀乱折乱摘行为;

(八)      乱扯乱挂行为;

(九)      车辆机具乱停乱放行为;

(十)      门店牌匾乱设乱挂行为;

(十一)          禽畜散养、散放行为;

(十二)          婚礼庆典活动随意燃放鞭炮行为;

(十三)          聚众打架、斗殴、谩骂、骚扰妇女、酗酒闹事、惹是生非行为;

(十四)          随意吐痰、嗑瓜子、随地便溺、乱扔垃圾行为;

(十五)          随地露宿、流浪乞讨、占卜行为;

(十六)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行为;

(十七)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出入口要按规定硬化、设置封闭性护栏或者围墙遮挡,停工场地要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违者由建设、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后不得在场地残留建筑垃圾、废弃物料和临时设施。违者由建设、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在场区内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残土等),要到社区管理服务站城管大队办理行走路线手续。禁止施工场地内的带泥车辆驶入街道,禁止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车辆遗撒、泄漏装载物,污染道路。违者造成路面污染必须及时清理,并处以每车次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城管执法大队和交警部门扣留车辆,直至接受处罚为止。

(四)施工单位未经农场住房城乡建设办公室批准,未到社区管理服务站、通讯、电力、电视等部门备案,禁止在街道、路面等处开槽施工。未经申请批准擅自施工,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及个人承担。

(五)在居民区内建筑施工的工地,晚20点至早4点钟不得施工,以免产生噪音扰民。必须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使用高噪声的打桩机、电锯、混凝土搅拌机等机械设备施工的,应采取消声防护措施,防止噪声污染。违者由环保、城管部门依据规定进行处罚。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场规民约》进行管理,如违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经住房城乡建设办公室批准维修房屋及其他建设的居民户,必须到社区管理服务站视规模交纳建筑垃圾清运费用100---1000元后,方可进行建设施工。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动工的处以500元罚款。

(八)未经农场住房城乡建设办批准和社区管理服务站备案,不得擅自对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内部装修、新建、改建住房,不得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包括修建桥涵、增设路口等)。违者由建设、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建筑垃圾堆放到指定的垃圾点,禁止乱倒、乱堆放。违者责令改正,并按每车次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管执法大队移交交警部门滞留运输工具。

(二)居民装修房屋、修缮房屋产生的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点,不得随意堆放和倾倒。违者责令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禁止随意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违者责令自行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禁止随地吐痰、便溺。违者责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五)禁止在道路、广场上从事经营性加工销售、维修、清洗机动车辆行为,违者责令停止行为,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从事室内清洗机动车、店面餐饮业经营不具备暗沟排污和下水排污设施的,不得从事其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工商部门进行取缔。违者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个体豆制品加工作坊、熟食品加工作坊污水不得明排明放。造成污染的限期整改,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缔经营。

(八)禁止从事露天烧烤经营,违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地面等处环境卫生污染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暂扣其烧烤设备,直至取缔经营。

(九)工业、医疗等单位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危险物,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管理和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违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十)禁止在楼上高空抛物,高空抛掷垃圾。违者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亡的追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十一)禁止无证在居民区经营废品收购和堆放废品垃圾。禁止拾荒者在垃圾箱内拾荒,对造成将垃圾翻出箱外的拾荒者,责令其将垃圾清理入箱,并每次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禁止在场直地区饲养家禽家畜,违者处以每只(头)50元的罚款。

(十三)饲养犬类必须拴养并到畜牧兽医管理站办理《准养证》和《防疫证》并按期打防疫针,不得干扰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发生投诉案件一次处以饲养者500元罚款。携犬出户应由犬主人用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并及时清理犬的排泄物,否则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养犬并造成人身伤害,不予积极承担赔偿责任者,对其犬进行捕杀。对室外散养的犬一律捕杀或送往养殖基地。

(十四)死亡的禽畜要进行焚烧或深埋处理,禁止随意乱扔。违者视情节处以每头(只)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十五)在街道和居民区停放的机动车辆,影响实时清雪的,责令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由交警、城管部门将其车辆拖离,拖车费用个人承担。

(十六)禁止冬季积雪乱堆乱放,各单位和居民住户要按照环卫、城管执法大队指定的地点适时堆放。违者处以每车100元罚款。

(十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溪水行为,保持农场地区溪水畅通、清澈、无污染。违者根据相关法律处理。

(十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防火通道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影响消防车辆扑救火场,以及人员疏散,造成事故损失和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绿化美化管理规定:

(一)禁止擅自修剪、攀折、刻字、钉钉、剥皮、挖根等破坏树木行为,禁止在树木、绿篱、围墙、护栏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违者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在树木上挂牌、安装器具、拉线(绳)以及就树搭棚或晾晒物品行为。违者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拔花苗、攀折花枝、掐花、摘果等行为。违者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禁止在绿地上从事其它开垦种植活动。如有违者,造成损毁的按成本负责赔偿,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禁止随意践踏、毁坏草坪。造成损毁的负责赔偿,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市容秩序管理规定:

(一)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阳台外或者窗外乱挂物品;禁止在楼体外晾晒衣服、被褥等。违者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个体工商户门前店外摆放经营商品。违者责令其停止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没收其店外所有经营商品,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社区管理服务站同意禁止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外箱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飘浮物、充气模型、楼体挂件等户外设施。违者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农场规划要求做到一户一匾,需要悬挂牌匾的,必须到城管执法大队申请备案,经统一规划设计后,方可悬挂。违者由城管执法大队负责拆除,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违者责令其清除,并处以每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封闭、损坏、迁移、拆除农场公共设施,造成损失的按造价赔偿,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禁止大型货车、农用车辆和机具在居民生活区乱停乱放、超时限停放(2小时内),禁止随意鸣笛,禁止各种车辆带泥上路。违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禁止机动车辆在道路和居民区内乱停乱放。违者由城管执法大队通知本人限期自行清理,否则强制拖出,并每台次处罚200元罚款。

(八)禁止各种金属质地链轨式机车在硬化路面上行驶。造成损坏的,按其程度造价赔偿,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九)严禁机动车辆(含农用车辆)驶入人行道。造成道板损毁的恢复原状,并按工程造价的2---5倍罚款。

(十)未经城管执法大队许可,禁止在硬化路面上以及两侧人行道上堆放、晾晒农作物产品及其他物品。违者没收其物品,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在场直地区经商装卸货物的一切车辆,要到指定地点(客运站、货运站、停车场)装卸货物。违者对其车主每台次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由交警部门扣留车辆。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和社区管理服务站备案不得擅自在场直地区埋(架)设给排水管道、供热管道、电力、电信、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违者责令其终止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禁止个体经商户或居民住户高音、噪音扰民。在场直地区使用广播喇叭和其他音响设备,必须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音量白天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违者处以每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严重者没收其音响设备。

(十四)受热户不得在供热设施上安装循环装置和放水装置。违者责令拆除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十五)用户不得擅自改动供水计量设施。违者按盗水处理,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严禁用自来水浇菜园子,违者没收其浇水工具并处以200元罚款。

(十六)禁止流动商贩沿街借音响设备高音扰民叫卖,违者没收其播音工具,并处以每次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七)未经公安、社区管理服务站等部门批准,禁止在场直地区经营收购废品活动,以及在居民区乱堆乱放废品。违者限期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居民生活柴草和带炭火的炉灰渣不得在居民区房前屋后随意乱放乱倒,造成后果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九)场区居民菜园内不得种植高于1.2米的高棵农作物,违者居民户自行处理,经城管部门检查通知后,逾期不处理,将强制清除,损失由居民户自行承担。

(二十)屠宰牲畜要到规定的屠宰场屠宰,禁止随意、随地屠宰。违者没收屠宰工具及牲畜,并处以屠宰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十一)大集和市场的环境卫生由环卫大队负责清理,承包者承担其清理费用。大集和市场的消防安全、经营秩序由承包者自行管理。禁止占道经营,如管理不善造成后果,由承包者承担全部责任。农场社区城管大队负责监督管理。

(二十二)对露宿、流浪乞讨人员,由社区管理服务站、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其管理、救助及遣送。

对占卜、无证行医人员由社区管理服务站、公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打击。

对聚众打架、斗殴、谩骂、骚扰妇女、酗酒闹事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

(二十三)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生日宴会等需燃放鞭炮,必须到农场社区管理服务站城管大队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使用鞭炮燃放箱燃放。不在鞭炮燃放箱燃放的,视情况缴纳200----2000元清理费,在店前和路面燃放,如燃放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干净且达到城管执法大队验收标准,可返还所缴纳的清理费。否则按每店200元,每街500元罚款。

(二十四)农场南湖水上公园水域禁止随意垂钓,禁止游泳、刷车、玩耍等行为,违者每人次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事故后果自负。

(二十五) 禁止随意、随地燃放烟花爆竹,如需燃放应到指定地点,因燃放不当造成火灾事故,由燃放者承担全部责任。

(二十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拉乱接用电线路,对老化线路应按供电局规定更换,违者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十七) 遵守交通规则,行人要走人行道,禁止在机动车道上行走。

第二十八条  树立法制观念,依法办事,任何自然和人为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场规民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黑龙江省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场规民约》自胜利农场第十二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于2015310日开始施行,2012年农场制定的《场规民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提倡全民监督,鼓励居民对违反《场规民约》行为的人和事向城管大队举报,对举报人予以保密,视情节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场规民约》由农场社区行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农场社区管理服务站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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