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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和农民朋友的植物检疫公开信

更新时间:2018-03-23 10:24:34 点击次数:966次 来源:农业科 作者:解美佳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和农民朋友:

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贸易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广大农民朋友用种安全的保障,也是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自身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请你们支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共同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一、学习、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植物检疫基本知识,自觉遵守《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植物检疫法规和规章,依法生产、调运和经营种子,自觉接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查和监管。

二、种子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应有计划地在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地区建立种子繁育基地,在选址之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主动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产地检疫申请,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获取《产地检疫合格证》。

三、种子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病虫,应主动报告植物检疫机构,并配合植物检疫机构进行疫情处置。

四、调运下列种苗和植物产品时必须经过检疫: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出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列入应施植物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前,必须经过检疫。调运前,须先取得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凭要求书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调运检疫,检疫合格后领取《植物检疫证书》。

五、经营农作物种子时,销售的种子包装或标签上应标注检疫证明编号。销售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种子,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销售外地调入的种子须带有《植物检疫证书》,销售外地调入的分装种子,应附该批种子的《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无植物检疫证书和检疫证明编号的种子不得销售。对市场上销售的种子、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进行复检,查验检疫证书和检疫标识。

六、农民朋友在选购种子时,应购买有正规包装的种子,不要购买散装种子;要查看种子包装或标签上是否标注检疫证明编号。

七、发现市场销售的种子无植物检疫证书或无检疫证明编号;发现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标志、封识的,欢迎向植物检疫机构咨询或举报,检疫机构将依法进行查处。

咨询举报电话:植保站 5805354

                                                                                                                            胜利农场植保站

二〇一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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