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工亡待遇标准
更新时间:2014-11-10 14:50:04 点击次数:1346次 来源: 作者:陈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垦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并报总局社保局备案。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的6个月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